盈余公积—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48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0-12-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312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法定盈余公积;

(二) 任意盈余公积;

(三) 法定公益金;

(四) 储备基金;

(五)企业发展基金,并分别补充流动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六) 利润归还投资。

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利润归还投资时,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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