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法定盈余公积;
(二) 任意盈余公积;
(三) 法定公益金;
(四) 储备基金;
(五)企业发展基金,并分别“补充流动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六) 利润归还投资。
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利润归还投资时,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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