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03 来源:国务院 浏览:0
【发布文号】:国函[2022]135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2-12-03
【生效日期】:2022-12-03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函[2022]135号  2022年123

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以下称六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六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