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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5号 2022年11月29日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污染物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一)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三)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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