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2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2-11-29
【生效日期】:2023-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5号  2022年11月29日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污染物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一)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三)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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