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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6号 2022年11月28日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确定性,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开发企业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开发企业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原则上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对于多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建设项目确定清算单位。 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清算单位自取得的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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