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2-11-17
【生效日期】:2022-11-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11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2年11月18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21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至12月15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除企业外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