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债券—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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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2311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发行1年期及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当另设“2112应付短期债券” 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办理。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债券面值;
(二) 债券溢价;
(三) 债券折价;
(四) 应计利息。
四、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折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发行价格
五、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六、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核算。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票之前,应按一般债券进行账务处理。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债券折价),按已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未转换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到期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按上述一般债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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