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条例
发布日期:2001-12-12 来源:国务院 浏览:25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2002-01-0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2001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章 调查

第三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四条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五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六条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调查和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七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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