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2-03-19 来源:国务院 浏览:321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49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2002-07-0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49号 2002年3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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