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2-07-11
【生效日期】:2022-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医保发[2022]49号  2022711

各市州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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