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99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215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工资,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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