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冀人社发[2022]1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06
【生效日期】:2022-06-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人社发[2022]12  2022年6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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