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02-14 来源:国务院 浏览:26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02-14
【生效日期】:1992-02-14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1992214

现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织住宅合作社,合作建房,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有利于吸收个人资金,加快住宅建设。从北京、上海、沈阳、武汉、昆明等城市的实践情况看,通过组织住宅合作社,吸收个人资金,合作建房,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实际情况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解决好群众的住房问题。

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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