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务院 浏览:348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1999]259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9-01-22
【生效日期】:1999-01-22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务院令[1999]259号  1999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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