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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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160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
企业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在安装设备;
(四)技术改造工程;
(五)大修理工程;
(六)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XX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XX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XX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XX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的,应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XX工程),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加上应交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XX工程),按应交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XX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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