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1-12-08
【生效日期】:2021-12-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128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提升企业破产处置效果,依法保障金融机构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

1.建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工作机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建立和完善与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要求相配套的金融监管、金融服务工作机制。

2.金融机构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含开户情况)、交易明细、冻结状态、质押情况等查询业务,以及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账户注销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告知具体办理时间。

3.管理人账户开立。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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