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补缴调整缴费基数差额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1-11-19
【生效日期】:2021-11-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1119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1]32号的要求,现就调整2021年企业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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