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1997-01-14 来源:国务院 浏览:569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1997]211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7-01-14
【生效日期】:1996-04-0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08-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国务院令[2008]532号 2008年8月5日)的规定,本决定于2008年8月5日被修订。)

国务院  国务院令[1997]211号  1997年1月14日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80年)》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四、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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