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8月)的解答
发布日期:2021-09-1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1-09-16
【生效日期】:2021-09-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6日

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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