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1-09-01
【生效日期】:2021-09-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6号  2021年9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范全省契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契税申报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除另有规定外,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规定执行。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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