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对香港地区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再保信用风险因子适用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1-08-05
【生效日期】:2021-08-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85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称《问题解答第1号》),明确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延长至2022630日。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