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发布日期:1997-05-22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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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会字[1997]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5-22
【生效日期】:199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1997]21号 1997年5月22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企业有关关联方会计信息的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引言 第一条 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二条 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第三条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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