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告[2021]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1-06-22
【生效日期】:2021-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告[2021]5号  2021年6月22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1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即: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期限等政策仍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1]255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垃圾处置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居民按户按月向供水供气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税务部门指定的代征单位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自行申报;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依据城市管理(环卫)部门核定的应纳费额自行申报;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依据城市管理(环卫)部门核定的应纳费额自行申报。

渝中区、大渡口、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范围内居民户缴纳的垃圾处置费,其中由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代征的,由这四家单位总公司汇总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上述区县内若有其他单位代征的居民类垃圾处置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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