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房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5-1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1
【发布文号】:沪财会[2001]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2001-05-1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4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2001]24号  2001年5月14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司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精神,现将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房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请布置所属股份有限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沪财会〔1995〕113号),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执行。

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贷方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借方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将“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2001年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弥补住房周转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2001年1月1日将“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借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在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可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各项目)或“盈余公积”科目,按国有股东应享有的份额减去弥补住房周转金后的数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应弥补的住房周转金,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

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冲减“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司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方“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向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为净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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