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2-07-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1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2
【生效日期】:2002-09-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5-04-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5]8号 2005年3月15日)的规定,此文于2005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123号  2002年7月22日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