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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按照“税制平移、适当调整”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下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