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0
【发布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4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1-04-02
【生效日期】:2021-04-0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银保监办发[2021]44  202142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

(一)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银行保险机构要坚守自身定位,按照错位竞争策略,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科学拟定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