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债权投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59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面值;

2.溢折价;

3.应计利息。

(二)其他债权投资。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本金;

2.应计利息。

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金额较大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在各明细科目下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金额较小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不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

三、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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