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2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20
【生效日期】:2021-01-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1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2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有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吉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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