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1
【发布文号】:上证函[2021]7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21-01-15
【生效日期】:2021-01-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函[2021]71号  2021年1月15日

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体验,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通知、工作函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前期通过官方网站或会员专区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认定标准的答复》、201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3号)、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上证函[2019]683号)、关于科创板重点关注账户专项要求的《监管工作函》、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自查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高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本所科创板、港股通、融资融券、风险警示板、沪伦通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所股票期权相关业务规则。

一、资产认定

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认定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二、交易经验认定

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如下:

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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