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0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1] 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08
【生效日期】:2021-01-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其他地方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1] 1号  2021年1月8日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平稳对接,自2021年1月2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范围

本通告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一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缴费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通过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每年12月20日至31日,税务机关停止办理日常申报缴费及本年度补缴申报。

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一个年度内均可缴费,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缴费基数

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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