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3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2
【发布文号】:上证函[2021]3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21-01-13
【生效日期】:2021-01-1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函[2021]36号  2021年1月13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20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21年1月1日-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20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年报准则》要求及《上市规则》第3.2.3条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前述要求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当符合《挂牌规则》第3.2.3条规定。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纾困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2021年4月30日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除外。

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内嵌的word模板编制年度报告,并以经软件校验的word版本提交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债券发行人需根据自身资信状况及过往信息披露情况,选择对应的年度报告模板进行编制。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使用上述软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型,选择对应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模板进行编制,托管人参照使用相关模板。

五、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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