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05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在估计可变现净值时,还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其他因素,例如,有合同约定的存货,通常按合同价作为计算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存货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

三、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 其他足已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企业当期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四、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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