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9-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0
【发布文号】:沪地税稽[2002]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1号  2002年9月24日

根据《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建筑业——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纳税人。纳入适用范围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装置。

二、版面规格、防伪措施

1、《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均为电脑版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

2、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为三联式税控装置机打发票,第一联存要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监制章套印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规格尺寸:190×4英寸(票样附后)。

防伪措施:号码采用数字喷码印刷技术,在印刷专业5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公布。

3、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三联式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并纳入有奖管理。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监制章套印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账联(红色油 墨印框),规格尺寸为:210×4英寸,在发票打印区右侧为兑奖联(票样附后)。

防伪措施;(1)发票号和密码唯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2)号码采用数字喷码印刷技术,在印刷专业5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公布。

三、号码规则

1、 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采用18位数字喷码印刷,第1至10位为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发票号码,举例为:065302113000000000。

2、 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字轨号为沪Ⅱ(55),采用18位数字喷码印刷,第1至10位为发票代 码,第11至18位发票号码,举例为:065502113000000000。

四、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印制价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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