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1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12-18
【生效日期】:202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13号  2020年1218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及清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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