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2-21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69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2]1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21
【生效日期】:2002-02-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按照 2002-11-1国发[2002]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3/3》第651项: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共保集团备案、第652项:财产保险公司变更共保集团备案、第653项: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共保集团备案、第654项:财产保险公司共保集团章程制订备案、第655项:财产保险公司共保集团章程修改备案等五项已取消行政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2]16号  2002年2月21日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 ,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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