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银发[2020]289号 2020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告知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评估中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 (四)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银行范围。 2.向参评银行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银行范围。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 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七)数据收集。银保监会每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年的变化等内容。参评银行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银保监会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后,与人民银行共享参评银行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银保监会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除第三部分另行规定计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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