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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会[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月度终了,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 业务成本”科目。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月末“受托找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X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入”科目贷方余额X差价率
上述所称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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