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0-11-11
【生效日期】:2020-11-1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税务总局出台《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并随文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指标体系施行两年多来,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2019年底,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政策解读稿中明确“税务总局将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今年以来,我们在系统总结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成效和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公告》予以重新发布。

二、修订内容

(一)“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

合并“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指标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指标,指标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根据其当前实时纳税信用情况计算,使该指标更加客观地反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

(二)“0301纳税人评价”

将委托人评价由“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调整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相应调整对应分值;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由原来默认“一般”(5分)调整为默认“基本满意”(10分)。

(三)“0402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

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积分时点职工总人数×30%)”,规范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对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予以扣分。

(四)“0403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

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通过积分方式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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