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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220号 2020年11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依法登记、备案并公示的活动。 第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投资主体及其认缴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第五条 商事主体应当指定一名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负责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联系工作。 第六条 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四)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身份证明。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商事主体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准予许可文件。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书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等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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