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89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55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08-01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67号 2006年5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6年8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557号  2004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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