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6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1
【发布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09-06
【生效日期】:2020-09-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0-2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办发[2020]83号  2020年9月6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3号)有关要求,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切实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要求

(一)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

(二)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目的,是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丰富健康保险业务内涵,强化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科学、安全、有效的要求,不得开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务:

1.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

2.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

3.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

4.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

5.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

6.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

7.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四)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

1.根据公司自身服务能力、客户需求和健康保险业务特性,科学合理设定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确定服务价格;

2.主动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如有第三方服务合作机构参与,须一并告知;

3.获取客户健康数据时应当获得客户授权同意;

4.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或任何健康数据,依法保证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

5.建立客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反馈及投诉处理机制;

6.其他要求。

(五)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

保险公司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应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不得与保险产品捆绑强制销售,不得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购买健康管理服务。

二、规范业务运行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健康管理服务全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

(七)从事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相关医学教育背景或者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并对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八)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客户健康信息变化和健康管理服务的记录和管理功能。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应与客户投保、理赔等信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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