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8
【发布文号】:沪财会[2020]3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8-25
【生效日期】:2020-08-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2020]34号  2020年8月25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加强本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295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优秀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均可参加选拔。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会计领军人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符合以下条件:

1.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专业贡献重大:在会计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4.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会计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理论优势、实践成效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6.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员;

(2)已入选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3)已入选外省市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员;

(4)已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省部级青年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5)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6)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7)同一年度申报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上海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人员。

(二)在本市企业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资格;

2.所在企业为大中型企业,且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连续三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创新能力强,运用财务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取得显著效果,产生可观经济效益,并具有推广和普及价值;

4.所在企业能够依法和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三)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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