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8-17
【生效日期】:2020-08-1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4号  2020年817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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