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20
【发布文号】:上证函[2020]176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20-08-18
【生效日期】:2020-08-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函[2020]1766号  2020年8月18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方便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章及业务规则等,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2015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披露业绩预告需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六号XBRL实例文档的编制和报送(201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中涉及业绩预告、定期报告编制与报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

为方便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定期报告相关业务规则等,整理汇编,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归纳了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业务要求,涵盖了与定期报告密切相关的重要业务,包括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相关重要事项、定期报告的编写格式和报送文件等,供上市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业务中参考使用,以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指南旨在为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的一般做法提供指引。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如果对本业务指南相关事项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一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更正

业绩情况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每年有不少上市公司未能在定期报告前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仅影响投资者及时获取公司业绩信息,甚至可能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本节总结上市公司披露实践的一般做法,为上市公司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有效地提示相关风险等提供指南。

一、业绩预告的披露

1.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限。《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按照《上市规则》第11.3.2条规定属于豁免情形的除外。上述规定的预告期限届满后,公司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也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预告。

2.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公司的风险提示。《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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