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30
【生效日期】:2020-07-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730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法律授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热卤水、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按共生矿和主矿适用税目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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