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31
【生效日期】:2020-09-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731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