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7-0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1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08
【生效日期】:2020-07-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10号  2020年7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部署要求,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自2020年71日起至20201231日,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90%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下调定额工作,由黑龙江省税务局进行后台批量处理,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官网或黑龙江税务手机APP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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