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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金[2020]69号 2020年7月13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我部制定了《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财政部对中央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