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1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0
【发布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06-01
【生效日期】:2020-06-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保监办发[2020]51号  2020年61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落实好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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