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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8号第一税务分局(邮政编码30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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